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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视为收入(不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有哪些)

本篇目录: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何不确认收入?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不能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不确认对应收入和税费,应直接按成本结转。

2、而是视同销售处理。将成本转入到在建工程中去。自产自用的不是销售,所以没有怍收入,而领用的自产产品数量是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交增值税的,税局是要视同这部分产品被公司销售出去一样,必须交税。

不应视为收入(不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有哪些)-图1

3、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造成在建工程余额增加,库存商品余额减少,这两科目都是资产类科目,一个增加一个减少,总的资产没有变化,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变化。

4、营改增前,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因为当时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现在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再视同销售,直接按成本入账。

5、因为用于在建工程,自产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自产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了,所以要贷主营业务收入。

6、成本价。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按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不能确认收入。

不应视为收入(不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有哪些)-图2

新收入准则质保金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中要求将质保金与主合同解耦,不得确认为收入。只有当公司对质保金的履行已经完全完成时,才能确认为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ASC 606,公司在确定收入时需要考虑质保金的影响。

质保金不能确认当期收入,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软件企业软件开发的质保金确认收入的方法: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上述6种迹象不需要同时具备 ,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能够证明客户拥有了控制权,就可以确认收入。

不应视为收入(不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有哪些)-图3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项目质保金在新会计准则中计入应收账款中。是可以收回来的账款。

营业额和营业收入区别

1、性质不同 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收入: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2、营业收入和营业额区别具体如下:定义不同,营业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营业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是:营业收入的范围比营业额广,营业收入包含了营业额的内容,而营业额就是卖出商品跟消费者实收的金额。

对外捐赠自产产品为什么不确认收入

1、库存商品用于对外捐赠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所以不确认收入,需要反映增值税销项税。只有当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才应该确定收入,库存商品用于对外捐赠时,并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属于纯支出,不需要确认收入。

2、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的原因是:收入的基本定义为是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3、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4、您好,学员,因为会计上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只有当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才应该确认收入,所以从会计角度来说对外捐赠的话并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企业的纯支出,因此对外捐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对外投资确认收入。

5、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不需要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视同销售货物。

6、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公司少缴税金。这种规定只强调税务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强调公司帐面是否确认收入,所以帐面把应交税金和转出的库存商品统统放在相关科目(无偿捐赠在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单独确认收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不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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